本文目录一览:
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土地承包、承包合同管理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3、一千亩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发给土地使用证。鼓励农村居民按照规划承包开发集体所有的荒地、荒山和闲散土地。第九条 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4、法律客观:2013年7月25日,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备受关注的《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获得通过。
5、法律客观:2013年7月25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以民主表决方式通过了《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该《条例》将于11月1日起实施。《条例》明确规定,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
6、不得在自留地、自留山、饲料地和承包的土地上建房、葬坟、开矿和毁田打坯、挖沙、挖坑、卖土、烧砖瓦等。严禁买卖、出租和违法转让建房用地。第二章 规则第五条 村镇建房必须统一规划。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
各条中的“土地登记机关”和“土地管理部门”改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第四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登记工作。
(七)将《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等级、土地收益和土地市场交易价格,评定城市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评定结果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修改为两款。第一款:“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开发区内土地的统一规划、开发和利用。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已经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1年11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2022修订)
为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保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包括村庄和集镇。
农村村民建新房宅基地面积审批标准为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66平方米;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中关于河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至十倍。
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2)土地荒废两年以上的收费、荒废3年收回 在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中,这一条可能对于农民影响非常大。
第五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国家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立和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确定。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使用。
法律主观:河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九条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至十倍。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节约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